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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介和费率(简称: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具有强制性质的责任保险。交强险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交强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其保障内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交强险的特点:一是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二是体现“奖优罚劣”,即安全驾驶者将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三是坚持社会效益原则,即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不以赢利为目的;四是实行商业化运作,即交强险的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进行审批。

  建立交强险制度的意义在于: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2008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详见附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除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现将表中需说明事项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种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 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7、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
  摩托车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
  正三轮摩托车按照排气量分类执行相应的费率。
  8、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
  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9、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
  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10、补充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各车型的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各车型的座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计算;吨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计算。
  (二)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1、一年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投保一年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
  2、短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具体为: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再根据投保期限选择相对应的短期月费率系数,两者相乘即为短期基础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系数表
保险期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系数(%)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短期基础保险费=年基础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浮动因素和浮动比率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执行。
三、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四、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按如下标准计算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1、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全额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开始的,退回未到期责任部分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附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2008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950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二、非营业客车 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
5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220
6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270
7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
8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
9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
10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320
三、营业客车 11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
12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
13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400
14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2,560
15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530
16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2,250
17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18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19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20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
21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
22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
23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
四、非营业货车 24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
25 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
26 非营业货车5-10吨       1,650
27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
五、营业货车 28 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
29 营业货车2-5吨       3,070
30 营业货车5-10吨       3,450
31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
六、特种车 32 特种车一       3,710
33 特种车二       2,430
34 特种车三       1,080
35 特种车四       3,980
七、摩托车 36 摩托车50CC及以下          80
37 摩托车50CC-250CC(含)         120
38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
八、拖拉机 39 兼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按保监产险[2007]53号实行地区差别费率 
40 兼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
41 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42 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

  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4、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最后说一下 交强险全国统一价钱,就算不同的保险公司,费率都是一样的,由国家强制执行。
以上资料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与本站立场无关,具体以保险公司条款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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